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588號
CLEV,111,壢簡,588,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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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588號
原 告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被 告 蓋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 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自 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 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 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 他法院起訴。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 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 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亦同此見解)。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在原告營業處所開立 股票買賣帳戶並簽立有開戶契約書及有價證券融資融券開戶 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契約)為據,嗣被告於同年10月12日、 13日進行股票交易,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應履行交付交 割代價,否則即為違約,系爭契約當然終止,惟被告卻向原 告表示無力支付交割款、資金調度有困難云云,而未給付原 告交割金額新臺幣(下同)317,996元及按系爭契約約定之 違約金68,982元,經扣除處分擔保品之交割金額161,768元 及留置款76,920元,原告尚欠146,664元未返還,為此請求 被告返還原告上開欠款等語。查,兩造間系爭契約「確認書 第6條」、「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九條均約 定:「雙方間因本合約所生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等語,此有原告民事 起訴狀所附系爭契約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兩 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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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