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純香
楊東興
楊永昌
楊永士
楊國銘
楊昭鑾
楊美淑
楊國哲
楊玲珍
石育清
楊雄寶
楊雄勝
楊聰宸
楊政霖
楊惇惠
楊智宇
楊智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何祥喬、何國順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
5 年度訴字第18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租佃爭議事件之民國一○六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祥喬之訴訟代理人何呂汶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43號租佃爭議事件民國106 年8 月8 日言詞辯 論期日曾口頭表示何祥喬已失智良久,且無法下田耕種、輪 流居於眾子女家中等語,為確認其當時表述之內容,聲請交 付前述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之當事人,為確認被告何祥喬之訴 訟代理人何呂汶於前揭期日陳述之內容,有必要取得法庭錄 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 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其次,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 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