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406號
CLEV,111,壢小,406,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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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廖永盟
被 告 李明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5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19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 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下午2時2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前,因路邊起駛不當碰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機車(下稱系爭機車)之原告(下稱系爭事故),致原告受有右 肩上棘肌肌腱裂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系爭機車亦受損 ,原告因而受有系爭機車維修費新臺幣(下同)5,650元、不 能工作損失7,5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元,共計43,150元 ,為此,爰依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43,150元。
三、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記載理由要領如下:(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 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者,不在此限。」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 款規定:「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七、起駛 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 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
  ⒉查被告於上開地點路邊起駛,未禮讓直行之原告,有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可佐,又 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被告 顯具有起駛時未禮讓直行車輛之過失甚明,被告自應負侵 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




⒈系爭車輛維修費用5,650元部分: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 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 215條之適用。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系爭機 車之維修費用共計5,650元,業據原告提出估價單在卷為 憑(見本院卷第7頁),而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修復零件費 用既係以舊換新,應計算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機車之耐用年數 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其最後1年 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 本原額之10分之9。復查系爭機車出廠日為110年11月(見 本院卷第28頁背面),迄本件車故發生時即110年12月11日 ,已使用2月,則零件5,650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 為5,14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原告於此範圍內之請 求,應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不能工作之損失7,5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0元部分: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 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 
⑵原告固主張因系爭事故而受有系爭傷害,惟參診斷證明書 之就醫時間為111年1月13日,與系爭事故之發生時間已逾 1個月,且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二)原告於系爭事故發 生時,並未受有任何傷害,本院難認系爭傷害與系爭事故 有何因果關係,復原告就此未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認, 本院自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故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導致 其受有不能工作之損失7,500元及精神慰撫金30,000元均 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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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650×0.536×(2/12)=505第1年折舊後價值 5,650-505=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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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