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1年度,400號
CLEV,111,壢小,400,2022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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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黃若晴
被 告 李財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
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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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