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323號
CLEV,109,壢簡,323,2022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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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23號
原 告 古鉅湶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品婕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定有明文。又停止訴訟程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 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 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總金額新臺幣266萬元 之本票5 紙,乃係原告受被告強暴脅迫所簽發,兩造間並無 任何債之原因基礎關係存在,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上 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原告簽發上開本 票之原因,乃係承擔訴外人理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 聯公司)應賠償被告兩倍定金中之一倍定金之債務。又被告 與理聯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之訴訟,業經最高法院以110 年 度台審字第1787號案件受理在案,是兩造間本票債權是否存 在確係以上揭定金債權是否存在之認定為據,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然本院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 上開事實,不受另案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事實之影響,是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已有未 合,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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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