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1年度,101號
SJEV,111,重聲,10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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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羅民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221號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院104年度重小字第2221號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已一再向一 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說明案件相關疑點 ,卻仍有他人不願善罷甘休,未免光碟逾期遭銷毀及確認開 庭內容證明聲請人所述無誤,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221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被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惟系爭事件已於105年2月22日判決確定,有系爭事件資料可 佐,聲請人遲至111年6月23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 音光碟,顯已逾前開規定之6 個月期限內,揆諸上開規定, 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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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