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49號
原 告 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龍
訴訟代理人 張利瑋
被 告 李健雄
陳富益
郭水益
林中和
戴汝玲
李敏華
江碧霞
陳秀霞
陳莉晏
游仁宏
黃子軒
黃任佑
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被 告 陳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44,3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
號土地面積15.60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
4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16=14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