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888號
SJEV,111,重簡,888,2022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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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88號
原 告 李美掽

被 告 黃則堯
訴訟代理人 李承翰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6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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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