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83號
SJEV,111,重簡,83,202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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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3號
原 告 蔣鴻麟
訴訟代理人 楊喻茹
被 告 林意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22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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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