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652號
SJEV,111,重簡,652,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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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652號
原 告 郭學孟

被 告 林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38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 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 提供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予陌生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 產犯罪密切相關,被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 欺犯罪,可能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去向、他 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均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前 某日,將其申設於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稱玉山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交與「林立豪」。嗣「林立豪」所屬詐欺集圑成 員取得上開玉山帳戶,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犯意,於109年7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可加 入網路代購平台(LINE名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由該代 購協助接洽訂單,可賺取差價,然需先墊付代購產品金額云 云,致原告陷於錯誤,遂於109年7月15日22時27分、7月16 日22時01分及02分依指示使用網路銀行各轉帳50,000元、50 ,000元及50,000元,共計150,000元至玉山帳戶,並旋遭提 領、轉出,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嗣查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悉上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事實,業據本院核閱本院刑事庭110 年度金簡字第128號刑事電子卷證屬實,且被告上揭行為,



業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而以110年度金簡字第12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前開判決書1份可參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 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 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 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未直接參與實施詐欺原告之行為 ,惟被告將其玉山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存摺、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交與「林立豪」,並經由「林立豪」轉交予某 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依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可預 知該帳戶可供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被害人匯款及詐騙集團提領 詐騙所得之用,將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其將帳戶提 供他人使用,使該他人得以使用上開帳戶遂行對原告詐欺之 行徑,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堪認定。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財產損害150,000元,自屬 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10年7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又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 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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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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