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楊敏瑄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大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