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132號
SJEV,111,重簡,1132,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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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32號
原 告 張心瑀
兼法定代理人 許菁
兼法定代理人 張正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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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