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8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宗柱
朱宏霖
被 告 方世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49元,及其中新臺幣29,507元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