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洪毅軒
原告與被告聖復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7
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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