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1441號
SJEV,111,重小,1441,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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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若晴

被 告 范振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85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後未依約繳費,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8,585元及約定利息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45頁),被告到庭雖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其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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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