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227號
原 告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耿慶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2,2
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
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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