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18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被 告 楊方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