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1123號
SJEV,111,重小,1123,2022062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王紀宏

被 告 王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 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