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鼎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仕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32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