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267號
SJEV,110,重小,3267,20220602,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67號
上 訴 人 游文芳
被 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98,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