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1年度,282號
FSEV,111,鳳簡,282,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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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2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邱秋

邱榮
邱柏
邱柏
邱鍾城
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18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 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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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