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897號
KSEV,111,雄補,897,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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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峯山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5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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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