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886號
KSEV,111,雄補,886,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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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葉哲安
兼法定代理
葉聰仁
黃氏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被 告 歐郁均
郭瑞麟
郭俙志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人 郭發明
蔡世
兼法定代理
蔡福全
吳金鳳
王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賴秀卿
孫郁舜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孫建銘
蘇倩慧
被 告 郭桀利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郭慶華

陳昱程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陳慶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郁均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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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