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831號
KSEV,111,雄補,831,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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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一、原告因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振家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3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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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