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01,498元,
應加計相關利息(請計算至繫屬日即111年4月22日);併應
陳報全部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李淑珍應繼分計算之
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 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110 元)。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被繼承人李英吉、李陳鑾(李淑珍Z00000
0000之父母)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
正起訴狀聲明被告林○○、林○○○之姓名、年籍資料;若有本
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
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