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89號
原 告 檳榔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聖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