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胡翔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振雄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5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