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710號
KSEV,111,雄補,710,202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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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逸企業社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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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