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11年度,23號
KSEV,111,雄救,23,202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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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洪致強
兼法定代理
洪靜茹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張津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經法扶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 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此觀諸該條修正理由自 明。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 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 而准予訴訟代理,遂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審查表附卷 可參。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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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