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陳呈威
被 告 李隆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〇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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