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黃元益
黃阿楠
黃博敏
黃奕棋(歿)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
黃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 處理之;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 、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 件事件,家事事件法第2 條、第3 條第3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又調解之聲請,固依民事訴訟法有管轄之規定,然家事案 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以符合設立家事法院、及使家 事事件能集中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定程序審理之目的,是以 ,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家事案件,應以無管 轄權為由移送至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甲○○與聲請人間有現金卡、 信用卡債務;相對人等間因母親黃王碖於民國108 年5 月26日死亡,就遺產公同共有存款,且無不得分割之約定 ,聲請人欲代位相對人甲○○向其他相對人等主張分割遺產, 為此聲請調解分割遺產、請求依各相對人應繼分比例分割遺 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調解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依 上開法條規定之意旨,應屬家事事件而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
家事法院管轄,是聲請人誤將本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