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陳清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俊峯、王威程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