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聲字,111年度,90號
KSEV,111,雄司聲,90,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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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趙伍德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 對人趙伍德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欲將上開債權讓與事 實通知相對人,惟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 第1 項第1 款亦定有明文。而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 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 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此有最高法院82台上27  2號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為由聲請公示送達 ;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相對人在監在押資料,相對人現於金 門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稽。準此堪認相對人趙伍德並無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 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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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