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魯信光
柯柏實
被 告 陳俊緯
陳明雄
陳沅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11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高雄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前鎮區鎮東段第796地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關於「高雄市○鎮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前鎮區鎮東段第1018-15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