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1981號
KSEV,110,雄簡,1981,2022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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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上 訴 人 吳權峻

吳宇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兆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80,000,應徵第2審裁
判費73,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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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