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1232號
KSEV,106,雄簡,1232,2022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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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登珍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區○○○ 路000號10樓之3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龍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
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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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