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亞薇
訴訟代理人 陳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雅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即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4張票據票面金額總和),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鼎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