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298號
FYEV,111,豐補,298,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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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98號
原 告 登瑋翔

法定代理人 詹靜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辰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333元,應徵裁判
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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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