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司調字,111年度,367號
FYEV,111,豐司調,367,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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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蕭安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三)因票據發 生爭執者。(四)係提起反訴者。(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 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六)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定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其欠負債務未償,故聲請調解,請 求相對人應清償借款新臺幣300萬元,作為應受調解事項之 聲明。但查,相對人林衍福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送達林衍福之通知書,依法應於 外國為之,揆以首揭規定,對他造之通知書應對外國為送達 者,為不能調解,應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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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