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曉琳
被 上訴人 林春忠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豐簡字第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600元(計
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520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
值780/平方公尺=4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