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215號
FYEV,110,豐簡,215,20220502,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2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送達代收人 呂承
被 告 劉襲緯即劉典杰

阿滿
劉品宏
劉邑宥

劉玉亭
劉彥誠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資料管轄機關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被告陳阿滿就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經臺中市東勢 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劉彥誠應 予塗銷。」,然因被告陳阿滿就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 跨所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贈與移轉登記(10 9年興東登字第000330號),而資料管轄機關為臺中市東勢 地政事務所(見本院卷第54頁),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