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11年度,72號
HUEV,111,虎小,72,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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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7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詹皓評
詹永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詹皓評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詹永寶抗辯其願意清償本件債務,但因經濟不佳,需以 分期方式償還乙節,僅屬債務履行能力及方式之問題,當不 影響其依約應負連帶保證之清償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22,725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0.9%計算之利息,另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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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