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164號
HLEV,111,花補,164,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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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64號
原 告 謝百勇

被 告 郭姿讌
簡璟勝
簡璟翔
簡愫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11年度司促字第76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5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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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