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1年度,44號
HLEV,111,花簡,44,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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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44號
原 告 李秉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蕭正治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崇

林宗德

余淑
蕭順文
蕭月秋
蕭惠文

蕭華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3時40分,
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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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