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1年度,132號
HLEV,111,花小,132,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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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
被 告 林梅菊 戶籍設花蓮縣○○鄉○○村○○路000號 (花蓮○○○○○○○○○;現應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41元,及其中11,860元自 民國110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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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