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騰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 以111年度花補字第14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69頁)。原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見本院卷第73 、7 5頁),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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