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救字,111年度,2號
HLEV,111,玉救,2,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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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玉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美花

代 理 人 廖偉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許茗萁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1
年度司簡調字第16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許茗萁間請求車禍事故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因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起訴狀 、刑事判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經本 院調閱111年度司簡調字第166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 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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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