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3號
KSDV,111,訴,363,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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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3號
原 告 潘柔樺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
被 告 陳宥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被告收受簡秋情款項之
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
年6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院
並於上開期日傳訊證人李健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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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