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8號
KSDV,111,訴,218,202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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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盧姿

被 告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娟

被 告 蘇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付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二計付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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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