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巴特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育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洪乙文、劉勝良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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